用户登陆后进入圈子页面,在圈子页面中“圈子栏目”中选择自己想要发表话题的栏目,进入后点击“发表新话题”即可发表圈内讨论话题。
|
步骤:登录圈子 → 点击管理本圈/圈子管理 如下图,点击页头的“圈子管理”和页面中“管理本圈”都可以进入个人圈子的管理页面 圈子管理的内容: 【添加栏目】 管理圈子的版面,可以创建和管理个人圈子的讨论话题栏目。 【圈子管理[编辑] 】 【圈子栏目管理】 【圈子成员管理】 |
|
步骤:登陆圈子 → 进入你想加入的圈子 → 点击“加入圈子”。
|
创建个性圈子,必须首先登录圈子管理页面。 进入圈子聚合首页http://您的站名/quan.aspx,在右侧找到“创建我的个性圈子”后在页面的要求下填写完整表单后提交即可创建您的个性圈子,注:一个用户只能创建一个圈子。
|
个性圈子有创建圈子、圈子管理等功能,用户可以方便的建立或者加入某个类别的圈子,与志趣相同的朋友进行沟通和交流。把您的同学、老乡、邻居等一圈网尽,让共同的爱好、需求、兴趣把您想认识的人圈到一起,扩展彼此的生活圈。目前邻友圈为大家提供了粉丝圈、兴趣圈、同乡圈、同学圈、新闻圈、娱乐圈6大圈子。 【粉丝圈】 网友创建以偶像为类别的粉丝群体,围绕特定的偶像,讨论热点话题、传播娱乐资讯、组织粉丝活动等帖子交流,以及记录追星故事、网摘偶像新闻等日志共享功能。 【兴趣圈】 网友申请创建以兴趣名称为类别的兴趣群体,利用圈子的互动平台聚合同一社区的兴趣小组,找到志同道合的朋友,为您提供一种网络与现实相结合的全新兴趣交流模式。 【同乡圈】 网友创建以家乡名称为类别的群体,讨论异乡人话题、家乡新貌,进行情感交流、同乡交友,组织同乡联谊聚会等活动。 【同学圈】 网友创建以学校名称为类别的校友群体,讨论校友话题、校园新貌、寻找失散同学,组织校友聚会等活动。 【新闻圈】 网友创建以新闻为类别的新闻资讯圈子,利用网络媒体强大的新闻资讯背景,传播网友们对新闻时事的评论,以及发布网友发据的新闻资讯。 【娱乐圈】 网友创建以娱乐为类别的休闲娱乐圈子,利用社区丰富的人气资源,用户与用户直接交流,碰撞出各色个样娱乐休闲项目的火花,丰富网友的网络娱乐生活。 ★友情提醒:每个用户名只能创建一个圈子。
|
一、【PK贴】 PK帖类似于辩论功能,但又有所不同,发起PK帖的人可以设置PK帖是否允许下注,包括最小下注额度、最大下注额度、胜(正方)赔率、负(反方)赔率、平(第三方)赔率、截止时间等。这是一项极具娱乐性的功能帖,它可以为论坛集聚人气,提高论坛的访问量。 区别一般帖:用户回复的帖可以选择自己所支持的一方(正,反,中立);用户可以下注(获胜可以获得相应的金钱);发起人可以结束PK帖,可以选择获胜的一主。在此中,楼主就是一个载判。 功能权限:发起人可以先择胜方,结帖。下注者或以多次下注,获胜可以得相应金钱,输了扣除下注金钱。 二、【商品交易贴】 这是一个仿淘宝、易趣的网上购买/交易商品的功能,让电子商务与论坛很好的结合在一起。目前该功能采用的支付接口是“通过中国国家信息安全测评认证中心的安全认证,国内首家经权威机构认证的电子支付平台”的腾讯财付通作为支付的接口。 在信息发达的今天,交易搬到了互联网,为了更好的方便商品流通,需要一个用户和商家互动的平台。交易帖就是这个平台。 区别一般帖:有柜台(主楼)的发起,商品的发布管理,用户可购买,用财付通(或以后增加的其他在线支付工具)进行商品或服务的购买。 功能权限:柜台(主楼)发起人,可以管理发布的商品和发布商品,管理自己的交易信息(自己购买和卖出的交易)。卖家可以在自己的柜台不断的添加新的商品或修改原有商品。买家可以管理自己的买进商品交易信息。在个人控制面版的“其它管理”里可以对自己的交易信息管理功能。
通过增强的用户控制面板可以非常方便的管理已出售的商品、已购买的商品、正在洽谈的商品等信息。此外还可以通过交易系统查看论坛中对此商家的交易评价等信息。
三、【活动召集贴】 当我们在论坛里发帖的时候,其实就是发表一些具有指定格式的文档,这些文档需要我们在发帖的时候自行设计和制作,并且,这些文档缺少灵活性,也无法实现很好的与回帖者的互动。比如,当我们需要发起一项活动的时候,我们希望有人能够参与进来,并且能够在线报名并提交到论坛的数据库里保存起来,例如召集驴友或是寻找拼客。这个时候,普通的发帖功能已无法满足这样的需要。 现在,动网论坛Asp.Net已经实现了发起活动帖子的功能,所有想要参与活动的会员可以直接在论坛上报名,真正和活动发起者互动起来。 通过这种特殊的帖子格式,我们可以非常准确地将各个细节内容体现出来,方便、准确地表达出发贴人的意图。
四、【悬赏贴】 从现在开始,在动网论坛Asp.Net中,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困难,需要寻求它人的帮助,并且,在得到帮助后给予帮助人适当的回报,您可以发布悬赏帖,并为所有回复人或能给您最佳答案的人提供一定数量的论坛金钱。 为了更好,更快的找到问题的具体答案,帖子发起人放出金钱让知道答案的人积极参与回答。这种帖一个明显的特征就是:高效。答案多,楼层回复时间间隔短,帖子活跃等。 悬赏帖与一般帖子的区别: 1、发起需要有足够的金钱。 2、找到答案后,楼主要主动结帖,发放金钱。金钱的发放,根据不同楼层的答案,相应给出一定的金钱。 功能权限:仅发起人能结帖和发放金钱,版主和管理员无此权限。其它功能和普通帖一样。 五、【问卷调查】 新增问卷调查投票类型,有单选,多选,问答等模式,可以混合定制问卷,自动统计投票得分,以下是功能描述: 1、用户发投票帖时,可以选择是单独的投票或者是网络调查。 2、将原来通过文本框录入投票选项改为动态添加投票选项的方式。 3、当投票帖是单独的投票时,用户可以选择投票项为单选还是多选。并且一个投票帖内可以有多项投票项。 4、当投票帖是网络调查时,用户可以在帖内包含单选、多选、文本等三种方式的投票项。 5、用户在发投票帖时,可以同步设定对参与投票(调查)的会员的条件限制,比如要求积分、金钱、过期时间等。 6、参与投票的用户如果满足查看结果或问卷调查得分设置的条件时可以查看投票结果或自己的问卷得分(包括对应的问卷得分设置)。
|
欢迎您加入本站点参加交流和讨论,在加入之前,你须同意严格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进行其他恶意攻击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十)进行商业广告行为的。 三、彼此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本论坛不承担任何后果和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2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四条 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五条 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六条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二)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第七条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当持经营许可证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八条 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办单位和网站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二)网站网址和服务项目; (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编号。 第九条 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办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和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者已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名单。 第十一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经许可或者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不得超出经许可或者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从事有偿服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服务项目、网站网址等事项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审核、发证或者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第十三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向上网用户提供良好的服务,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 第十四条 从事新闻、出版以及电子公告等服务项目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提供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上网用户的上网时间、用户帐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的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十五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六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第十七条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在境内境外上市或者同外商合资、合作,应当事先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其中,外商投资的比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八条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许可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网站。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擅自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网站。 第二十条 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通知企业登记机关;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暂时关闭网站直至关闭网站。 第二十一条 未履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暂时关闭网站。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在其网站主页上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关闭网站。 第二十四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其业务活动中,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 电信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疏于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在本办法公布前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1、本论坛对所有人开放,所有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论坛条例者均可参与,本论坛不对任何网友的言论负责。 2、本论坛有权增加、收回或变更对论坛会员开放的各类权限,有权在不通知论坛会员的情况下关闭或开启论坛。 3、论坛游客在注册会员的过程中必须填写所有必填项目,否则无法完成注册,并且推荐填写所有选填项目。 4、请在注册前认真阅读各项条款,本论坛将对以下情况的会员作出封帐号、封IP等处罚,情节严重者报送公安局处理:
|